发布时间:2026-01-29 07:09: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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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执法大队要同公安机关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案件的协查制度。对申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必须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要求,请公安机关对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毒品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证明。对申请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局综合审批办应当请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购买人员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收到公安机关核查结果后方可决定是否审批。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送上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和库存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送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和库存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在每月10日前、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品协会分别报送上月、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